●家庭幫傭
※申請人資格(需符合同一戶籍內)
1.家庭中有年齡3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以上者。
2.家庭中有老幼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滿16點者:
(1)有未滿6歲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卑親屬。
(2)有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且共同居住生活者,按計點方式累計點數在16點(含)以上者可申請。
※申請資格-計點方式
符合基本申請資格條件之一者,按下列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惟受照顧人如已為他案之受照顧人,或受照顧人與雇主不同戶籍,其點數不予累計。
年紀 |
未滿1歲 |
1-2歲 |
2-3歲 |
3-4歲 |
4-5歲 |
5-6歲 |
|
點數 |
7.5點 |
6點 |
4.5點 |
3點 |
2點 |
1點 |
|
年紀 |
90歲以上 |
80-90歲 |
79-80歲 |
78-79歲 |
77-78歲 |
76-77歲 |
75-76歲 |
點數 |
7點 |
6點 |
5點 |
4點 |
3點 |
2點 |
1點 |
※應備文件 |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一份。 |
※雇主負擔費用(依最新法令調整)
家庭幫傭基本薪資 |
健保費 |
加班費 |
總薪資 |
勞動部就業安定費 |
17,000元 |
997元 |
2,268元(4天) |
20,265元 |
5,000元 |
2,835元(5天) |
20,832元 |
●家庭看護工
※申請人資格
1.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
2.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
3.一等親之姻親
4.祖父母與孫子女之二等親
5.被照護人在台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申請人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理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申請資格
1.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被看護者可至各大區域級以上醫院做失能診斷的評估,並由醫院協助填寫「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請申請人務必確實填寫被看護者現居地址(即外勞實際的勞務工作地),以利醫院將資料郵寄至正確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
2.持特定身心障礙手冊 (等級需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若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符合申請資格,則可直接使用此手冊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 |
|
1.平衡機能障礙 |
7.先天代謝異常 |
2.智能障礙 |
8.其他先天缺陷 |
3.植物人 |
9.精神病 |
4.失智症 |
10.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首次申請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5.自閉症 |
11.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初次申請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6.染色體異常 |
12.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述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及受看護人身份證影本。
二、申請人及受看護人戶口名簿影本。(需同一戶籍)
三、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
四、身心障礙手冊正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雇主負擔費用(依最新法令調整)
看護工基本薪資 |
健保費 |
加班費 |
總薪資 |
勞動部就業安定費 |
17,000元 |
997元 |
2,268元(4天) |
20,265元 |
2,000元 |
2,835元(5天) |
20,832元 |
★首次申請看護工及家庭幫傭需參加雇主聘僱講習★
資料來源:
台北市就業服務處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中央健康保險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